商标查询工作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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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工作有哪些内容?

作者:大同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5 08:23:04

刚刚小编在这里跟大家说了,讲完了商标注册前要做商标查询工作的原因以后,我们就要继续说说,要做的查询工作内容有哪些,大同商标注册小编今天要说的这个问题,也一定是您想了解的问题之一吧,既然这样,咱们直奔主题吧!注册商标查询工作内容有哪些?可以查询的内容包括以下两项:

1、近似判断:应从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或者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进行判断,如两商标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则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2、判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相关内容,如果您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可以与我司取得联系,我们不仅专业代办公司注册,更关注您公司在成立之后的运营与维护。公司注册完成后,每年需要年审、做账、审计、报税、项目申请审批等,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完善的专业服务,保证您没有后顾之忧!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通过商标在线查询有关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关于商标注册查询的相关内容,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1、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单类别查询,例如想要注册服饰类商标则需要在第25类中进行近似查询,但目前在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还存在着跨类别近似的“严重”问题。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  

2、商标查询,不仅是查询商标近似情况,还要判断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等问题。缺乏经验也是影响申请人商标查询的一大重要因素,缺少经验,申请人对商标的近似判断、显著性判断等都会产生偏差,不仅会降低商标查询的准确性,最终还会影响商标注册结果,导致注册失败;  

3、在进行商标查询时,有的申请人会发现在同一类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但这并不意味自己的商标不能注册了。实际上,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的商标信息不仅包括正在申请和已经注册的商标,还包括申请失败和已经无效的商标,因此,当发现商标近似之后可以进入商标详细页面进行细节查询,页面最下方将会显示这枚商标的流程、状态、有效期等具体信息。

1、申请人资格: 本国或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团体等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1)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给定申请号及确认申请时间。此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 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例如,是否具有显著性。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宜注册,发出驳回通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延时进行答复。 

(3)公告: 商标通过审查后,申请人会被告知 商标申请 已接纳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及提交相关证据。

(4)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 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 6 - 8 个月。

3、有效期: 从申请日起算 10 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 6个月申请商标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6个月的宽展期,但要缴纳额外费用

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一直令受害者深恶痛绝。企业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一直令受害者深恶痛绝。企业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如果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利害关系人可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商标注册成功;对抢注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则可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另一种情况是,抢注人商标注册成功后但没有实际使用的,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最后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对恶意抢注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通过商标异议或争议程序,还是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商标抢注问题,都属于事后的救济手段,由于现行商标立法的不尽完善,事后救济手段在取证和裁定方面均有一定难度。因此,天津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各企业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商标被抢注。 

首先要强化商标注册先行意识,对已使用的商标尽快申请注册,对即将使用的商标提前申请注册,把“茅坑”先占住;其次,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防他人抢注;再次,企业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商标监测,密切关注《商标公告》或定期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抢注的商标,及时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抢注即可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难免会出现某些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况。再加上有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出于各种动机,也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现象。因此,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恶意抢注他人享有的,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且有一定影响的在用商标。为了保护原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另外,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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