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公司商标变更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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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公司商标变更要注意什么

作者:大同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1 08:13:59

大同商标注册相比,商标转让快捷、安全,是企业的选择。如今,互联网上有各种各样的商标交易平台,但能交易的却不多由于资金不足,购买商标的企业希望购买低价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然而,低价商标存在诸多风险和欺诈行为。低价商标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低成本商标转让网络可靠吗?低价商标转让并不总是一个坑。低价商标转让的原因是什么?

一、商标的有效期即将到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有效,期满续展,否则无效。此时,商标持有人希望在续展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以避免续展的麻烦。

二、商标的含义与其类别没有密切关系。消费者看到商标后,不会立即联想到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

三、商标注册不属于注册商标保护,如化妆品商标只能用于香水等单品,而不能用于护发、护肤品。

四、目前市场上有很多商标转让网站,如何选择一个可靠的商标转让网站呢?一般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这个网站是否可靠:

五、网站主公司的企业资质,如公司营业执照等,可通过全国公共工商系统查询。

六、网站是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比较项目备案?根据国家要求,在中国经营的网站必须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比较项目备案。

七、网站的标的公司是否在国家商标局代理机构注册,是指平台是否具备办理商标转让相关业务的资质。八、网站的沟通过程是否安全,如是否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如何支付商标资金等。

九、网站是否有良好的信誉,可以通过相关的搜索引擎查询。

十、网站上商标产品的价格是否可靠,是否明码标价,建议客户多做比较。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2016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其中显示,全国海关2016年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余批,涉及货物4205.82万余件。

《保护状况》显示,2016年,全国海关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力度,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余次,其查扣侵权嫌疑货物呈现以下特点:以海关依职权主动查扣为主;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侵犯专利权货物持续增多;大多数涉嫌侵权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海运和邮递是查获侵权嫌疑商品的主要渠道;查获的侵权嫌疑商品以消费类为主;查扣涉嫌侵犯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商品数量持续增长;进口环节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上升趋势。

2016年,全国海关在开展日常执法的同时,还适时开展了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出口电动平衡车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等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打击危害性强、国际国内反响大的侵权行为,切实净化口岸环境,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所以,保护海外市场,防止海外商标侵权,我们应从商标海关备案做起。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大同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自己注册商标好还是找代理?注册商标,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办理,鉴于大同商标注册的难度,建议选择代理办理更合适,可以提升注册成功率。自己注册商标好还是找代理,我们可以通过商标注册流程来简单分析。

1.查询阶段我们申请商标前,需要做商标查询,查询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或者是存在相似商标。查询工作,如果是自己来,很容易查询不到位,查询不全面,留下诸多隐患;代理公司查询,经验相对丰富,可以更全面些,减少隐患。

2.资料准备阶段申请商标,需要根据商标局规定准备各类资料。商标申请资料,有严格要求。自己准备,可能会出现疏忽;代理机构经验足、专业知识强,可以准备得更准确。

3.突发情况应对商标审查阶段,可能会出现被退回的情况,自己申请,准备会不足,不知如何应对;代理公司这方面经历多,可以快速专业应对商标公告阶段,可能出现异议,代理公司可以协助专业应对综合起来看,委托代理相比自己申请,可以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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