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公司商标转让要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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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灵公司商标转让要准备哪些资料?

作者:大同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0 08:34:49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公司办理。但申请办理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国际商标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2.在中国有住所。3.拥有中国国籍。《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册该译名)。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大同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那么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哪些?

一、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二、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大同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由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要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由于销售者为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往往会通过与销售商签署的采购合同,进货单据、发票等证据证明合法取得。在法院能够采信上述证据并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销售者属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的情形下,上述证据对于销售者而言尚且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是如果法院最终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者构成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从侵犯商标权赔偿核算的角度而言,对于销售者将很不利。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赔偿,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基于以上规定,在接下来的排除判决中会结合销售者所提供的进货证据中涉及的进货价格、进货、进货量以及由此产生的销售利润确定销售者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即上述证据会成为法院判决销售者对商标权人赔偿的重要数额依据。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举证及诉讼规则的角度而言,销售者如果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不建议再考虑实施如此胜算不大的举证,以免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导致更大数额的赔偿。

大同商标注册不是一定能通过的,这个稍微有点商标常识的人都知道,但是还是有不少商标注册用户被忽悠,商标注册成功率绝对没有百分百成功的,没有任何人敢担保商标一定会通过,商标注册都有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干扰。

被驳回的绝对理由就是商标法明令规定不允许注册:

1、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以上这些都是商标法明确规定不允许被注册的商标。

影响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原因有哪些?

1、对图形检索的盲区;

2、商标检索的空白期(盲查期);

3、申请商标违规;

4、审查员判断的主观性;

5、初审通过后的异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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