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个人商标续展需经历的程序

咨询服务热线:17732605906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 大同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阳高个人商标续展需经历的程序

阳高个人商标续展需经历的程序

作者:大同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3 08:09:38

理商标公证并不是强制的,但是办理商标公证这一举动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商标对于其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资源,所以其本身是非常难以直接定价的,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少市场,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少流量,都是不一定的,而这些都是影响的商标价格的因素,所以有些人会利用商标来进行炒作。在我国刚刚兴起商标转让风潮之前,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无效的商标或是非法的商标进行转让,骗取商标受让人的利益。对商标受让人的公司造成了非常巨大的损失,这也就是当初商标骗局的由来,这些情况都是在没有办理商标公证的情况下发生的。

当进行商标转让的时候,请提前将该商标带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商标公证,保证该商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这样就能将日后成功的避免商标纠纷的问题,也证明了该商标是可以用于自己企业之后的日常使用的。对于企业发展也有很好的帮助,而了解这些内容将会为企业尽量的减少损失,这也就是商标公证的作用。

大同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解所谓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由于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所以其得到众多厂商的广泛使用。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解所谓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由于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所以其得到众多厂商的广泛使用。例如,文字和图形,文字和记号,或文字、图形、记号三者的结合等,都能构成形象生动的组合商标。但是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下面几种情况则并不属于组合商标:以文字与字母组成的商标;文字或字母的变形构成的商标;图形与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它们分别属于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商标要求文字与图形和谐一致,联系密切,而如果文字与图形毫无联系,如图形是一只虎,文字却是“羊”,则就会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达不到组合商标的效果。并且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会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所以,组合商标的完成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常识、自然规律等。那么组合商标被他人使用该如何维权?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讲解一个案例:“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于2008年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取得了“丽美人图案”加隶书体“丽美人”中文字,下方为英文字母“LIMEIREN”三部分组成的注册商标。

然而,就在该公司发展得如日中天时,A公司却将“丽美人图案”加英文字母“LIMEIREN”的标识用在自己的化妆品上进行宣传,导致顾客和代理商都误以为A公司就是“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而向该公司订货;与此同时“丽美人”化妆品公司也接到了很多投诉,反映“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要求退掉代理服务、退还产品。经过调查,“丽美人”化妆品公司发现了A公司假冒自己商标的事实,遂认为A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损失共计50万元。

但是“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感觉自己的损失远不止这些,想要求增加赔偿。“丽美人图案”加隶书体“丽美人”中文字,下方为英文字母“LIMEIREN”,三部分紧密组合,就属于很优秀的组合商标。A公司将该组合商标在产品中使用并对外进行宣传,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认为此公司为彼公司,该行为符合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相同或近似”以及造成误认等条件。

因此,A公司组合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确已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我国司法实践对组合商标采取的保护原则是比较严格的,即只有在侵权人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了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时,才会认定该商标侵犯原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是特指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的几个组成部分全部放在一起使用或两两组合使用。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发生商标权纠纷以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协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我国商标使用管理的体制采取的是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从宏观上制定相应的商标政策、商标法规,审定大同商标注册,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处理有关商标使用争议的问题。

商标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依法行使这种权利,遵守商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商标专用权获得有效保护,也避免因为违背法定义务而使自己的权利丧失。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做出了如下规定:

1、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转让已超出商标使用的范围,而且注册商标转让有法定的规则,不允许自行其是地进行。自行转让的,受让人不能取得合法的商标专用权。

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果自行改变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商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区别性,如果在使用中自行改变,就会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注:注册商标为彩色,在使用时不可改变颜色,注册商标为黑白色,可任意搭配颜色使用。)

3、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商标使用中,已经注册的事项特别是有关注册商标主体的事项,直接涉及权利的确定和商标的管理秩序,可以依法变更,但不能自行改变。

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中,对商标使用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原则的贯彻和实行。

5、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便是商标注册人放弃了权利,使商标失去了存在意义。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如果经过商标使用许可而由他人使用的,也应视为商标使用。上面所指的连续三年,是指任何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三年。长时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为避免被撤销,应当在连续三年期满之前予以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免于受到撤销的处理。

根据本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中,由于违法行为而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而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个体工商户一般是按照季度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对于月收入不足3万元、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如果当月超过3万元但是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的依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相反的,如果月收入超过3万元或季度收入超过9万元,就需要全额缴纳税款。纳税额=收入×1.03×3%个体工商户一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查账征收纳税1、按照营业收入缴纳5%的增值税2、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7%缴纳城建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税3、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按销售商品的3%缴纳增值税,按提供服务的5%缴纳增值税2、按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总额缴纳城建附加税、教育附加3、缴纳个人所得税4、如果月收入低于5000元,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核定征收即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的税务征收方式,按照区域、地段、面积等核定出个体户一个月应当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照定额纳税征收,开具发票超出定额的,超出部分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如未达到纳税起征点5000元,同样免征增值税、附加税。


 

最新文章

版权所有:大同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