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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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人为了能够让自己品牌受到法律保护,许多人都会去注册自己的品牌商标,那么有人就会问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哪家好吗?要如何判断?接下来大同商标注册小编给大家介绍一家口碑最好的代理机构了。我司服务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之一。自创办以来我司就专注于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变更,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代理,国际商标,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为企业与个人提供良好的代理与法律服务。那么很多人说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吗?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商标注册的好处

一、商标的好处就是可以用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标识,为消费者引导认牌子消费。

二、商标也可以让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在市场提高自己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从而引导消费者们消费。

三、注册商标还可利于企业在市场广告宣传,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知名度和信誉。

四、商标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信誉的载体,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

五、未注册商标可能导致侵权,有些客户是被侵权之后才开始重视。

六、申请商标是享有商标专用权,防止他人伪造和假冒,受到法律的保护。

七、商标还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也就是说企业在使用该商标时,别人也可以使用,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商标注册对于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

专利电子申请和纸质专利本质并无任何差别,但是电子申请是趋势,因为电子化会方便提交和管理,效率更好。但目前涉及保密审查、国防专利等职能纸质申请。另外,一般的纸质申请,可以通过请求转化为电子申请。电子申请需要更名的话,可以通过电子系统提交补正文件。

专利电子申请和纸质版专利并无区别,纸质受理通知书如果是纸质申请一般当天受理。电子版受理通知书是3-7个工作日内先生成电子版,后15个工作日左右送达纸质受理通知书。

电子版更名,可以采取撤回电子版申请的专利,或者进行补正。 

假如申请量少的话没必要电子申请,电子申请要去当地知识产权局申请数字证书,比较麻烦。申请量多的话,可以办理电子申请,电子申请速度比较快;无需纸件,直接通过网络上交给国家。任何人都可以纸件申请专利。统一寄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促进作用。商标注册作为保护商标的第一步,企业需加强对商标注册的重视度,从业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经验。小编建议企业注重品牌打造,成功注重商标后还要学会经营商标,才能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发挥商标应有的作用。在帮助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对商标注册的概念比较模糊,对商标侵权更是一知半解。对企业而言,商标作为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就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呢?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为您解答商标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   

(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二)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三)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适用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   

(1)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商标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   

(2)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   

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法院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商标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适用于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适用于法定赔偿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 

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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